《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編制設計文件、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招標、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價工作。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招標文件、項目申請報告等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或有關規定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制度。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已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設計變更的,應當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對各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并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沒有對備案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通車試運營2年后,交通主管部門應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第四章 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應進行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公路建設市場必須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公路建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