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 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監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承包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