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2當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撐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包含抽樣環節的檢驗檢測任務,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時,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還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抽樣日期;抽取的物質、材料或產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制造者的名稱、標示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抽樣位置,包括簡圖、草圖或照片;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以及對這些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偏離、增加或刪減等。
4.5.23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客戶會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做出“意見和解釋”,用于改進和指導。對檢驗檢測機構而言,“意見和解釋”屬于附加服務。對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經驗,掌握與所進行檢驗檢測活動相關的知識,熟悉檢測對象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并經過必要的培訓。
2、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意見和解釋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對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見(客戶要求時的補充解釋);
b)履行合同的情況;
c)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d)改進的建議。
4.5.24 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以清晰標明。
【條文解釋】
按照4.5.5條款的條文解釋進行評審。
4.5.25當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測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條文解釋】
1、當需要使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電磁)手段來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滿足保密要求,采取相關措施確保數據和結果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當客戶要求使用該方式傳輸數據和結果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有客戶要求的記錄,并確認接收方的真實身份后方可傳送結果,切實為客戶保密。
2、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結果發布的程序,確定管理部門或崗位職責,對發布的檢驗檢測結果、數據進行必要的審核。
4.5.26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