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釋】
1、當需要對已發出的結果報告作更正或增補時,應按規定的程序執行,詳細記錄更正或增補的內容,重新編制新的更正或增補后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區別于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
2、若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不能收回,應在發出新的更正或增補后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同時,聲明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作廢。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可能導致潛在其他方利益受到影響或者損失的,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公開渠道聲明原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作廢,并承擔相應責任。
4.5.27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建立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檔案,應將每一次檢驗檢測的合同(委托書)、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等一并歸檔。
2、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檔案的保管期限應不少于6年,若評審補充要求另有規定,則按評審補充要求執行。
4.6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的評審補充要求。
【條文解釋】
1、國家認監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如:公安刑偵和司法鑒定)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2、對于開展相關特殊行業和領域的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除滿足本準則的要求外,還應滿足相應的評審補充要求,并按照本準則和評審補充要求的規定,完善和有效運行管理體系,配置滿足要求的技術資源,使其各項管理和技術過程能在符合要求的基礎上有效運行,滿足特殊行業和領域的需要。